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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发布时间:2016/6/24 17:15:23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 陕西省快递行业协会 。英文名 称: SHAANXI EXPR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XE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陕西省范围内具有一定资质 条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国有、外资、合资 和民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的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省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建立全省行业自律机制,通过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协调,规范快递企业行为,促进 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 法权益; 加强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 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倡导行 业自觉遵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经营,不断改善服 务质量;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使之成为联系政府、企业和消 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以达到共建共享共赢,和谐发展的 目标 。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陕西省快递行业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西安市雁 塔区纬二街西段 16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定、道德公约, 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二)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引导 会员企业依法经营,推进诚信建设,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 合法权益。

(三)倡导会员单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 向政府 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快 递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

(四)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快递论坛、业务培训、以及 业务考察等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快递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 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交流,总结推广创新经验。面 向社会征求消费者意见,实事求是的进行反馈。引导会员不 断改进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发展业务;

(六)建立信息网络,开发信息资源,开展与其他省市 快递协会及相关社团的友好合作。汇集整理国内外快递行业 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动态和为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及时进行发布,提高网站和会刊质量,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 服务。

(七)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 取得经营快递业务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单位(国有、外资和 民营企业等)及与经营快递业务有关的个人和其他组织均可 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 影响;

(三) 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 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除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1.不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2.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 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民政厅批准 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 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 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 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 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陕 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 1 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 人。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会长)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 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协会经费管理和使用;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 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 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 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 15 日内,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陕西省民政厅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民政厅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民政 厅及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经二 0 二一年八月六 日理事会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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